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變通規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變通規定

第壹條為了發展林業,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變通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州境內從事森林資源生產、保護、采伐、利用和管理的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每年的1月或7月是這個州的義務植樹月。依法有義務植樹的公民,每年義務植樹五棵。縣(市)城區由當地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村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第四堅持和完善林業生產責任制。鼓勵國有單位、集體和個人大力發展林業。

在土地權屬清晰的前提下,允許誰造林誰繼承和轉讓。

允許拍賣荒山、荒坡、荒灘、荒溝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林業開發,但必須簽訂拍賣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和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70年。

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允許轉讓、出租、抵押和股份經營。

村民委員會或發包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另行發包或拍賣。

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督促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第五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林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占用國有或者集體所有林地的,占用或者征用單位必須征得土地管理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第六條全州森林采伐限額按五年總量控制,由國家壹次性下達到各縣市。各縣市可根據市場情況和更新速度進行調整,但不能超過控制計劃,商品材不得占用其他分伐指標。第七條幼林撫育間伐、短期工業用材林和藥用林采伐計劃指標優先安排,實行單列計劃,不列為商品材指標。采伐設計方案應當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第八條農村居民家庭采伐其房前自留地和承包農田中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作為商品材料及其成品或半成品出售的,應出具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第九條集體林場和林業承包者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采伐木材,可以依法經營。第十條國家禁止采伐和經營古樹名木。因病、蟲、萎等原因確需采伐的,必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壹條各級林業、工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更加重視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利益,適當降低收費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木材交易中非法收取費用。第十二條本規定沒有變通規定的,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執行。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經營公司的年齡限制是多少?
  • 下一篇:人事印章有法律效力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