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各種變相貨幣的發行和流通。變相貨幣是指由沒有法定貨幣發行權的單位或個人發行的,以貨幣單位標明面值,在世界範圍內流通轉讓的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果有的單位發放“代金券”、“購物券”、“禮券”,就是變相發錢的行為。變相貨幣發行流通的危害主要包括:壹是違反人民幣集中統壹發行原則,侵犯人民銀行法定貨幣發行權;二是因為它充當支付手段,擴大了社會貨幣供應量,而且不受人民銀行監管,助長了通貨膨脹;三是逃避了國家對工資獎金的監督管理,擴大了消費資金的支出;第四,助長不正之風。這些都會影響人民幣的公信力和市場穩定性。因此,必須禁止變相貨幣的發行和流通。
2.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偽造人民幣,是指模仿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流通中的紙幣或者硬幣的形狀、顏色、圖案,制造假幣,冒充真幣的行為。變造人民幣是指通過剪貼、挖取、拼湊、塗改、撕毀正反面等方式,增加人民幣票面面額或者增加票面數量的行為。由於偽造、變造人民幣和販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行為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將對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為了保護國家貨幣,鞏固國家金融,本法第41、42條進壹步規定了法律責任。
3.禁止故意損壞人民幣。人民幣是國家金融體系的體現,是國家保證市場流通的手段。人民幣作為支付手段,承擔著商品交換的流通職能。特別是壹些人民幣小硬幣的鑄造價值往往高於標註價值。殘損人民幣會人為增加人民幣發行基金,有時還可能造成小額人民幣流通短缺,不利於市場上人民幣的兌換,對國家造成浪費。
4.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是為了保證國家貨幣的嚴肅性,也是為了防止有人用印有人民幣圖樣的紙張冒充人民幣,欺騙他人。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十八條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買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損壞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出售代幣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