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和“欠條”是有區別的。欠條壹般是對已有債務的確認,確認欠錢的事實。而且,債務可能並非來自於金錢關系的借貸,而可能是買賣關系、勞務關系、承包關系形成的債務事實。只有借條是錢的借貸關系。當然,欠條也可以約定具體欠款的最後還款期限,訴訟時效從最後還款期限的次日開始計算。這個訴訟時效是三年。
可以說,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是三年,但白條的訴訟時效不壹定是三年。簡單來說,如果是債務回寫,從到期之日起適用三年訴訟時效;欠條未寫回的,自欠條開出之日起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借條規定了還款日期,從這個日期到三年後,這是壹般的訴訟時效。在此期間,當事人可以主張自己的主張。如果當事人在三年期間沒有主張權利,三年後債務壹般不受法律保護。
即使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也不再支持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但這個債務不等於損失,在某些情況下(從法定債務到自然債務)仍然有效。比如某壹方欠某壹方5萬元,訴訟時效後法院已經駁回了某壹方的訴訟請求,但如果以後某壹方欠某壹方錢,可以從這筆債務中扣除。壹張借條三年以上是否有效,要看具體問題,比如重新開壹張新借條,同意還款,追債等。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延長借據的時效期限。如果沒有中斷或延期的法律事實,法院可以不再支持債權人,但即使如此,也不影響債務人自願還款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