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規定如下:
1.強奸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2.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強奸罪的訴訟時效
強奸罪的訴訟時效壹般為十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二十年。二十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1,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2.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
3.在公共場所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4.兩人以上被輪奸;
5.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6.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經過二十年。
強奸罪的最低量刑年齡
刑事責任最低年齡14周歲,但僅限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第236-1條負有註意義務的人實施的性侵犯罪。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前款行為選擇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按照從重處罰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