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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搜查侵犯了他人的什麽權利?

搜查是對公民人身自由和名譽的侵犯。因為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的身體有自己的控制和支配,未經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留、搜查和侵犯的權利;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對其自身特征所表現出的社會價值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隱私權是個人隱私的秘密權,是指公民有權隱藏不危害社會的個人事務,未經其許可不得公開。搜查只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名譽權。

搜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經營者不得侮辱、誹謗消費者,也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財物。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任何公民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當然,除非妳在強行非法搜查的過程中被發現有壹些身體上的缺陷和其他個人隱私的情況,並且被公之於眾,否則就會伴隨著侵犯隱私。

當然,除非妳在強行非法搜查的過程中被發現有壹些身體上的缺陷和其他個人隱私的情況,並且被公之於眾,否則就會伴隨著侵犯隱私。

有哪些侵犯隱私的行為?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民事權益的範圍包括隱私權。根據我國國情和國外相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為侵犯隱私權:

1.未經公民同意,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安寧。

3.非法盯梢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公之於眾。

6.調查、窺探他人社會關系,使其違法。

7、幹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調查公布。

8.向公眾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9、公開公民個人材料或公開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意向社會公開的純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

憲法第3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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