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1.擬訂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法律法規,制定行業規則;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
3、審核、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基本資格標準;
4.審批關系公共利益的險種,依法實施強制險種和新開發人身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資金的管理,監管保險存款;
6.對政策性保險、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
7.依法查處保險機構與保險從業人員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的行為;
8.依法監管境內保險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
9.制定保險業信息標準,建立保險風險評估、預警和監測系統,跟蹤、分析、監測和預測保險市場運行情況,負責統壹編制全國保險業數據和報表,抄報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10,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系統黨建、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日常工作;
11.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九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根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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