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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核心提示:公民侵犯人身自由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規定如下:“第壹百四十壹條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快報的編輯給妳介紹壹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罪規定如下:“第壹百四十壹條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第壹百四十三條嚴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二)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第壹百四十四條非法控制他人身體、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1991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嚴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的決定》,並作出如下規定:

(1)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壹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壹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五)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六)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

(二)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收買、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

(三)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麻醉方法拐賣婦女、兒童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壹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4)凡以出售或勒索財物為目的而偷盜嬰兒者,應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五)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3.嚴禁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刑法關於強奸罪的規定處罰。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實施傷害、侮辱、虐待等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關於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四)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並將其出售的,依照本決定第壹條的規定處罰。

(五)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按照其意願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不存在虐待被買兒童的行為,不阻止其被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5月1994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錯誤行使職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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