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行政責任包括停止侵害、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
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以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壹條* *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或者信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壹條經營者和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