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簽訂保理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該條款將其定義為必備合同。保理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範圍、服務期限、基本交易合同、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或服務報酬及支付方式等條款。此內容僅為法律規定的列舉。對於壹般合同中需要包含的內容,如違約責任、管轄協議、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等,也建議雙方在實際訂立合同時進行約定。同時,由於保理商可以直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建議在合同中明確保理商與債權人之間的合作義務以及向債權人提供相關信息的義務,以保障保理商的權利。
保理合同
第二,保理合同應該采取什麽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二條保理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範圍、服務期限、基本交易合同、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支付方式等條款。
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保理業務的服務項目有哪些?
1貿易融資
保理商可以根據賣方的資金需求在收到轉讓的應收賬款後立即向賣方提供融資,並幫助賣方解決流動性短缺問題。
2.銷售分類帳管理
根據賣方的要求,保理商可以定期向賣方提供應收賬款的催收、逾期賬款、賬齡分析等。,並發送各種報表以協助賣方進行銷售管理。
3.應收賬款的收取
保理商有專業人員從事催收工作,他們會根據應收賬款的逾期時間采取合理、有力、經濟的措施來幫助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