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繼承民法通則的現有立法經驗。《侵權責任法》的通過,意味著未來我國民法典的侵權責任將從民法通則的民事責任發展而來,從而保持立法的壹致性和連貫性。
第二,《侵權責任法》的包容性更強。如果用“侵權行為法”這個名稱,會更強調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特別是對過錯負責,因為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行為人自己主觀上有過錯,所以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現代社會,很多時候,我們不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還要對他人的行為負責,比如雇主責任,公平責任。不僅可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通過采用《侵權責任法》的提法,可以將這些對他人行為負責的、不以過錯為基礎的責任案例納入其中。
第三,明確侵權的後果是責任而不是債務。在傳統的大陸法系民法典中,侵權行為法往往僅指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之債,基本上將侵權行為法置於債權法的範疇之內。但《侵權責任法》的通過,可以說明《侵權責任法》與傳統民法中的侵權責任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兩者的聯系在於,侵權責任法中的壹般侵權行為可以直接或類比適用債法通則的壹般規定。兩者的區別決定了侵權法應當獨立成編,在法律上宣告侵害權益的法律後果是責任而非債務,在壹些特殊的侵權場合不能適用或類推適用債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