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152-155條和《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
1,物權法
第壹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壹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壹百五十四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喪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該被重新分配。
第壹百五十五條已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滅失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2.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二、處理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原則
1,宅基地使用權爭議解決原則1
依法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中國的土地分別屬於國家和集體。根據土地管理法,土改前的舊合同不能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依據。處理宅基地(土地)糾紛要切實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集體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2、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處理原則2
保護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登記,頒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居民建住宅,應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使用耕地的,應當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不予保護。法人和公民合法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除統壹規劃或個別調整外,長期不變。另外,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兩個方面。非法擴建、強占宅基地甚至耕地,應依法宣告無效,並可給予法律制裁。在宅基地使用過程中,妨礙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交通、排水、通風、采光等相鄰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