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與調解的區別仲裁與調解非常相似,比如都遵循自願原則,都屬於不借助國家權力的糾紛處理方式,所有糾紛都由第三方處理。有人誤以為仲裁就是調解。其實仲裁和調解是有本質區別的。第壹次調解是任意的。壹、仲裁與調解的區別1。就當事人而言,“和解”壹般是爭議雙方之間的事;調解應當由第三人或者組織主持;仲裁的主體是仲裁機構。2.從自願的角度看,調解是當事人自願達成某種協議,調解應由第三人或組織主持,當事人仍有意願,而仲裁可以依法強制進行。3.在法律效力上:和解沒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反悔;調解書經司法確認後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普通調解協議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申請強制執行。仲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根據這壹要求強制執行。二、仲裁調解的重要性在我國,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壹個重要環節。調解程序只能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啟動,不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經階段。仲裁庭審理案件時,會詢問仲裁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當事人同意的,由仲裁庭主持調解;當事人不願意調解的,仲裁庭不能啟動調解程序,所以仲裁程序中是否啟動調解程序取決於當事人的自願選擇。仲裁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也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出具裁決書或者調解書。調解在快速解決糾紛、降低當事人成本方面具有獨特優勢:1。當事人能夠達成協議並簽訂調解協議的,仲裁委員會將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向當事人退還部分仲裁費。2.如果通過調解達成協議,自動履行的比例更高,節省了申請執行的成本,也能有效降低壹方申請人民法院撤銷或不執行的風險。3.通過調解解決爭議可以使雙方保持友好關系,這有利於他們今後的業務往來和合作。鑒於調解的諸多優勢,當事人應認真對待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做好充分準備,積極參與。首先,當事人要充分了解自己,註意自己的態度。認真考慮自己的勝率和輸率,也要考慮自己的不足。妳不應該要求過多的調解。實踐中的執行難應被認為是調解中的讓步因素,否則會適得其反。其次,當事人要把握好接受調解方案的時機和方式。既要考慮自身利益的實現,又要考慮對方的可接受性,在相對合理的平臺上盡快接受調解方案。此外,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靈活多樣,可以在庭審中進行,也可以在庭審後進行;可以口頭咨詢,也可以書面交換意見。壹般仲裁庭會通過以下三種方式主持當事人調解:壹是仲裁庭同時與雙方當事人協商(俗稱面對面);二是仲裁庭分別與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俗稱背靠背);第三,雙方自行協商。雙方應真誠溝通,尋求解決爭議的最佳途徑。“退壹步海闊天空”是當事人應對調解的重要技巧,在參與調解時不妨註意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