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階段:每件最高收費不超過2000元,或者按時間收費。
審查起訴階段:每件最高收費不超過3O00元,否則按時間收費。
試用階段:每件最高收費不超過8000元,或者按時間收費。
刑事自訴案件:每件最高收費不超過60加幣,或者計時收費。
律師事務所辦理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可以根據本規定第七條第壹款的規定,與委托人協商約定收費標準。
附帶民事部分按照民事案件收費標準收費。
(二)處理民事和行政案件:
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調解、仲裁、復議和訴訟,不涉及財產關系或者財產標的物在10萬元以內的,每件500-3000元;物業標的物超過100000元的,按以下比例收取附加費:
房產標的物及附加費用比例
100,001-1,000,000元不高於2.5%。
1,000,006,5438+0-5,000,000元不高於1.5%。
5,000,006,5438+0-10,000,000元不高於1%。
Io,000,001-50,000,000元不高於0.5%。
超過5000萬元的部分不高於0.25%。
(三)各類案件二審或再審,按上述(壹)、(二)標準收費。
已經代理壹審,繼續代理二審或者再審的,減半收取。
(4)代理各類申訴案件,每件500-3000元。申訴案件立案後代理訴訟的,按上述第(壹)、(二)、(三)項標準收費。
(5)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包括解答法律咨詢、制作法律事務文書、準備陳述、揭秘、申訴、答辯狀、請願書、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請仲裁、民事合同、合同、單獨命令、遺囑、贈與等法律文書、擔任法律顧問、辦理證券法律業務等。,並根據需要按協議或時間計費。
關於每小時收費的規定:
(a)處理各種案件的參考時間。
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單位,不足1小時的部分按1小時計算。律師人數超過兩名的,按照各自的收費標準和實際工作時間分別計算收費時間。
1,處理訴訟案件:
(1)查案卷5小時。
(2)查閱案件相關資料(每次2小時)
(3)調查取證4小時(每次)
(4)代理人參與調解2小時。
(5)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4小時(每次)
(6)庭前準備(包括準備答辯、代理要點、撰寫答辯、代理詞、案例分析等。) (每例8 ~ 10小時)
(7)從出庭4小時開始。
(8)代為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每案3小時)
(9)申訴2小時。
2.處理非訴訟業務:
(1)提供法律咨詢從1小時開始。
(2)辦理其他非訴業務2小時。
(二)律師在本市辦理法律事務時,途中時間按累計實際時間減半計算。律師乘車、乘船、乘飛機異地辦案時間和必要停留時間減半,但每晝夜最多4小時。
(3)計時收費等級的劃分:
在每年財務會計開始日之前,律師事務所應當為本所每名律師選擇並確定壹個收費等級,作為當年計時收費的適用標準。
第壹檔:100-200元/小時;
二檔:2O0-400元/小時;
三檔:400-600元/小時;
第四檔:600-800元/小時;
第五檔:800-1000元/小時;
未列入收費項目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按照規定的方法和程序確定收費標準,並報當地價格、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