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願原則:婚姻是自願、平等、協商的共同生活。婚姻應當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不得有強迫、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
2.男女平等原則:婚姻中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平等,男女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權利。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壓迫或限制婚姻中的任何壹方;
3.保護家庭利益原則:婚姻保護家庭的利益和穩定。法律保護夫妻的婚姻權益,維護家庭和睦和利益,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4.忠誠和信任原則:婚姻應該建立在忠誠和信任的基礎上。夫妻應當保持相互忠誠,不應有婚外情等行為,應當相互信任、支持和尊重;
5.平等協商原則:婚姻中,夫妻應當平等協商,共同管理家務和財產,共同承擔責任和義務。夫妻之間要相互尊重、理解、支持,維護家庭和諧;
6.保護弱勢群體原則:婚姻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特別關註婦女、兒童和老人等弱勢群體的權益,保護他們在婚姻中的權益。
這些基本原則在婚姻中起著指導和保障作用,旨在促進夫妻平等、和諧、穩定的婚姻關系,保護家庭利益和子女權益。具體原則和規定可能因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而異。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綜上,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1條
婚姻和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1042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1043條
家庭要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