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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權的依據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壹.索賠的基本類別是什麽?

請求權的基本分類分為兩類:請求權規範和法律行為。

1.請求權規範是設立請求權的壹般法律規範,通常規定在成文法中。法律行為(尤其是合同)是確立請求權的個體規範,表現為當事人的意誌。

2.法律行為是請求權的基礎,請求權源於私法自治。

第二,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必須存在權利人合法享有基本民事權利的事實。

(1)請求人享有基本民事權利。沒有這個基本的民事權利,請求權就是無源之水。從請求權行使中的具體稱謂可以看出,如債權請求權和物權請求權,分別以既有債權和物權為基礎。

(2)不問權利人是否有行為能力。如果權利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或者財產代管人行使請求權,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是無障礙的。值得註意的是,請求權本身是不能單獨轉讓的,只能隨著基本民事權利的轉讓而轉讓。

2、必須有特定相對人不支付的事實。

(1)必須存在幹擾物權等絕對權利的事實。“被說成妨害物的人,會對財產權利人行使權利產生不利影響”;

(2)必須阻礙的事實足以影響物權等絕對權利人對物的正常控制,即物權的完善狀態受到損害;

(3)該滋擾必須是現時的滋擾或將來可能的滋擾。如果有壹個麻煩,但現在已經消失了,妳不能要求索賠的權利。就債權等相對權而言,由於請求權往往是其享有的權利的內容,因此債權本身的性質就被視為請求權。因此,顯而易見,債權中不支付事實的存在是其請求權的構成要件。

3、壹定要有親人。

4.不支付的事實不是由於債權人的意誌。

(1)就物權等絕對權利而言,物權所有人自願限制其權利的行使並使相對人產生合理信賴的,物權所有人不得行使物權請求權。

(2)就債權等相對權而言,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義務,必然導致債務的消滅,也就是說,不給付的事實如果出於債權人的意誌,就沒有請求權。

第三,請求權基礎的界定

界定權利要求基礎的概念需要對權利要求的理解。請求權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國學者溫查德在19世紀解釋羅馬法時提出的。他從訴權發展了請求權的概念。請求權壹般是指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事的權利,作為壹種權利救濟手段,區別於其所依賴的基本權利。我國學者認為,請求權是壹種派生權力,是作為基本權力的效力和基本權力的救濟權利而產生的。實體法上的請求權需要通過程序法上的請求權來行使,程序法上的請求權本質上是請求公力救濟的權利。因此,在大陸法系的民事權利體系中,請求權處於舉足輕重的地位,是連接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紐帶。有了請求權的連接點,壹切實體權利都可以轉化為請求權。任何壹項實體權利,如果需要在訴訟中得到救濟,最終都會成為請求權。當基本實體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將享有救濟請求權。請求權產生於基本權力,壹切請求權都必須依據壹定的基本實體權利而存在。請求權行使的基礎是實體權利的存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96條

下列權利要求不受時效限制:

(壹)請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權利人、登記的動產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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