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兩者的風險承擔也不同。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在承包訂貨關系中,承包方應單獨承擔意外風險的責任,包括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作失敗,或因自己的工藝造成的人身傷亡,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己提供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的損壞和損失。
從以上區別來看,它是壹種雇傭合同而不是業主與承包商在建築過程中建立的雇傭合同。因此,不需要考慮雇傭關系中的風險承擔。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房東與承包商簽訂的合同中關於對方造成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詳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在合同中,承包方承擔的責任是意外風險導致的責任,即不能歸責於雙方的責任。如果是由於房東的過錯,比如所提供的建築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承包商仍然可以以侵權為由要求房東承擔賠償責任,房東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建築材料的生產廠家或者銷售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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