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上或實際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3.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
合同違約的構成要素是:
1,必須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
違約責任只有在存在違約事實的情況下才能產生,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的客觀要件;
2、當事人違約造成損害的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當事人壹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財產損害和其他不利後果。從權利的角度來看,只要存在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不能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其損失已經發生。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時,不必考慮對方是否真的受到損害以及損害的大小;在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必須考慮當事人遭受的實際損害;
3.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違約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為限。對於合同對方的其他損失,違約方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違約方應對兩種損害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交付定金代表雙方已經達成最終決定。如果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自己的責任,違約,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收取定金的壹方不需要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違反合同條款,需要承擔雙倍定金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0條
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
(二)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