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為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約定的結果,交易雙方壹般通過合同條款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那麽如何規範合同條款,是企業要特別註意的問題。在合同條款方面控制法律風險是所有企業的重要事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1。合同目的需要明確:合同目的條款是合同所有具體條款的靈魂,是所有合同的“自下而上”條款。有助於指導如何識別其他條款的真實含義。在司法訴訟中,也有利於引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2.合同條款齊全,內容清晰完整:(1)具有相關法律法規中合同匯編所列的合同八項基本條款;(2)規範合同本身秩序的外圍條款是否完備,如是否便於通知和交付等。(3)合同雙方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號碼應完整、準確。名稱應與簽字蓋章完全壹致,合同文本中的縮寫和慣用名稱應予以說明或解釋。(4)合同的目標應明確具體。(5)使用標的物通用名稱的全稱和註冊商標,並添加其他通用稱謂。因文化、地域差異而出現不同名稱的同壹物或同名的外物的,應當準確標明標的物的確切名稱。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行業商業慣例,標的物的產品要素信息,如規格、型號、顏色、產地、質量等級、進口/國產、原裝/組裝、重量/容量單位、工業用品/日用品等。,應詳細標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