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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保障監察通知書》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嗎?

[案例]張在壹家建築公司上班。公司為了趕工期,經常加班,不發加班工資,甚至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也經常拖欠。無奈之下,張向公司作出了《同意張辭職的決定》。張認為,公司先違反法律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公司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於是,張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針對公司拖欠工資、不支付加班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等違法行為,要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撤銷公司同意辭職的決定,責令公司陪禮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責令公司依法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了張某的舉報,並初步核實了張某與公司關於工資和經濟補償的糾紛已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仲裁裁決已執行的事實。鑒於上述事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通知書》,告知張:(1)工資及經濟補償糾紛已處理完畢;(2)同意辭職決定屬於公司用人權利,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解決;(3)陪禮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是民事責任的壹種形式,勞動法律法規沒有規定;(4)公司違法行為輕微,不予處罰。張某不服《勞動保障監察通知書》,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點評]本案涉及兩個問題:壹是《勞動保障監察通知書》是否具有行政行為;第二,本案的勞動保障監察通知書是否屬於可以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勞動保障監察通知書》是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行使監督檢查權時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書。就其名稱而言,屬於壹種告知行為,告知的內容可以是相對人的合法權利、主管部門已經作出的處理結果、勞動保障部門對相對人舉報情況的說明。無論是什麽內容,《勞動保障監察通知書》都是針對特定對象和事件作出的,適用於特定情況,不能重復適用。因此,勞動保障監察通知書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但能否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提起訴訟,取決於每份勞動保障監察通知書的內容。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可訴,關鍵在於是否影響了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根據行政權力置於監督之下的原則,對於行政機關處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應賦予相對人行政救濟權或司法救濟權。本案《勞動保障監察通知書》涉及四項內容,其中第壹、二、三項內容指出張某不當行使申訴權,未處分張某的申訴權,不具有可訴性。第四項內容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張舉報公司違法行為的處理意見。這種處理的結果關系到行政保護張合法勞動權益的程度,對張的勞動權益產生影響。因此,本案勞動保障監察通知書是可以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張的行政復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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