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竣工驗收後的公路產權歸建設單位還是施工單位?竣工驗收後,業主應在質量缺陷責任期內與公路養護單位簽訂養護合同,並對其作為主體是否合格、承擔養護費用是否合理進行審查。根據《公路工程竣工(移交)驗收辦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的有關規定,移交驗收程序包括:
(a)施工單位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內容,並經施工自檢和監理檢查評定合格後,提出合同段竣工驗收申請報監理單位審查。竣工驗收申請應附有自檢評定資料和施工總結報告。(2)監理單位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抽檢資料和合同段工程質量的評定結果,對施工單位的竣工驗收申請及其所附資料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監理單位應在審批後同時向項目法人提交獨立的抽樣數據、質量評價數據和監理工作報告。(3)項目法人應檢查施工單位的竣工驗收申請和監理單位的質量評定資料,必要時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重點抽查,認為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合同段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4)多個合同段竣工時間相近的,項目法人可合並組織竣工驗收。分段通車的項目,項目法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段組織竣工驗收。(5)對於已通過竣工驗收的合同段,項目法人應及時簽發“公路工程驗收單”。(六)所有合同段驗收合格後,項目法人應及時完成“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本法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十壹條本法對專用公路有規定的,適用專用公路。專用公路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建設、養護和管理,專門或者主要為本企業或者本單位提供運輸服務的公路。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維護公路建設秩序,加強對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