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從用人單位獲得勞動報酬,接受勞動保護。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同時還包括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壹定的社會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得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勞動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就提供勞動服務和支付勞動報酬達成的協議,遵循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和同工同酬的原則。雇主和雇員之間的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
區別在於:勞動關系的壹方是符合勞動年齡並具有適應履行勞動合同義務能力的自然人,另壹方是符合勞動法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勞動關系不僅限於自然人與雇主之間,也包括單位與自然人之間,可以是兩個以上的主體。在勞動關系中形成不同的關系,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雇傭關系;勞動關系是平等主體根據雙方約定形成的壹種財產關系,不存在人身隸屬關系。勞動關系是指企業經營中用人單位的雇傭關系。關系的穩定性不同,勞動關系是相對穩定的,體現了生產資料、勞動者和勞動對象的壹種連續組合;然而,在勞動關系中,大多數是壹次性或臨時性的工作,通常是為了完成特定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