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窮人找法制記者曝光怎麽找?我爺爺家把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說我

決定走法律維權的道路,這是壹個非常正確的選擇。在訴訟過程中,似乎沒必要再找記者了。我們需要提醒妳,如果我們真的有理由和證據,我們壹定會勝訴!記者不是記者,記者不是法官,記者不比法律大,記者對新聞報道的監督權不能隨意濫用。訴訟就是證據,當事人有責任依法提供證據。1.《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只有經過法庭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第三十四條被告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該行政行為及其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證據。

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3.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4.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行政行為違法。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應當向被告提供其申請的證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被告應當根據職權自願履行法定職責;

(2)原告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

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就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原因,原告不能提供證據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5.第四十壹條下列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收集:

(壹)國家機關保存的、人民法院要求調取的證據;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

(3)其他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

6.第四十三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審理中出示。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裁判文書應當說明不予采納證據的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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