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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小學生鼓樂隊被“出租”(J)案例分析

【回答要點】

1.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主體是廠家、學校、學生。

2.本案是學生因工廠和學校違法而被停課參加工廠的慶祝活動並打廣告的事件,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和人身權。

(1)我國憲法和教育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校長應當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教學計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學生停課和參加社會活動。”《教育法》還規定,學校有權“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本案中,廠家在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時間內,將學生的鼓樂隊“租借”到廠內參加慶祝活動,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但學校沒有拒絕廠方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擾,而是擅自允許鼓樂隊的學生停課到廠內參加慶祝活動,也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2)《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工廠讓學生佩戴彩帶,走街串巷宣傳其獲獎新產品,是變相使用童工的嚴重違法行為,不僅影響學生的正常學習,幹擾學校的教育教學秩序,而且損害學生的身心健康。學校為了增加收入,將鼓樂隊出租,也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和人身權。

(3)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上級和有關部門應依法追究廠家和學校的相關法律責任,對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沒收學校的違法所得,對廠家和學校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同時,學校要及時給鼓樂隊的學生補課,並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

3.此案引發的思考:

(1)學校應當依法行使受教育權,不得隨意占用學生上課時間進行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應當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確保學生受教育權不受侵犯。

(2)學校應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法律保護,確保教育的公益性,不應通過出賣未成年學生的勞動來創收,應盡快完善相關制度,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3)有關廠家、商店和社會部門要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法律保護,不得變相使用童工,不得幹擾或破壞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得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和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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