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4日通發[2006]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監獄管理局:
為進壹步加強監獄安全穩定工作,現將《關於強監獄穩定工作的若幹規定》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各地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關於堅固監獄穩定性的若幹規定
為加強監獄安全穩定工作,消除薄弱環節,完善相關制度,規範執法行為,根據《監獄法》和監獄管理有關規定,結合監獄安全穩定工作實際,制定以下規定。
壹是監獄要按照《監獄建設標準》的要求完善安全設施。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具備羈押條件的監獄,要限期整改;整改無效的,應當移送罪犯,撤銷監獄。
二、監獄大門應分為交通車道和人行通道,並設置AB門,安裝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監獄要嚴格執行門衛管理制度,認真查驗出入人員證件,嚴格檢查出入車輛。
3.禁止犯罪分子持有或使用手機、現金、毒品等違禁品。持有、使用移動電話、私藏、吸毒,給予禁閉處分的,從解除禁閉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提請減刑、假釋(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除外);私藏其他違禁品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禁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禁止將手機帶入罪犯的生活、學習和工作場所。違反規定,未造成後果的,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將手機提供給犯罪分子使用的,將解除警銜,取消警銜;所有工人被解雇,勞動關系終止。
五、生產外包人員需要進入監獄時,監獄應當公布監獄的有關規定,進入監獄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由監獄警察帶領進出監獄大門,自覺接受看守的檢查;入監後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活動。禁止給罪犯攜帶信件等物品,禁止攜帶手機等違禁品入監。違反規定經教育仍不改正的,今後不準進入監獄;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禁止監獄警察安排和利用罪犯管理職權,代為管理事務。違反本條規定的,追究直接責任者和監獄領導的責任。罪犯應當按照監獄的規定穿著囚服,佩戴徽章。
七、監獄應當建立健全監內偵查機制和工作機制,加強特殊情況建設,增強預防和偵破監內案件的能力。
八、監獄應當建立應急指揮系統,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建立防暴隊或者應急分隊,與駐監武警部隊、公安機關建立聯防聯控應急機制,有效處置監獄突發事件。
九、監獄實行生產項目準入審批制度,選擇符合罪犯改造需要、有安全保障的生產項目。監獄生產項目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達不到國家安全生產法規要求的,應當限期整改;整改無效的,予以停業或關閉。
十、監獄要加強執法監督和警務監督,對執法不嚴、違法亂紀、徇私枉法、失職瀆職的監獄警察,嚴格按照《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追究相關責任。對監管不力,使用手機、吸毒或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罪犯,要追究監獄主要領導的責任。
十壹、各級監獄管理機關要定期研究分析影響監獄安全穩定的因素,排查安全隱患,制定措施,及時整改。發現監獄監管安全事故或者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報告,不得隱瞞或者遲報。隱瞞、遲報或漏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