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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現代西方法治的形成

中世紀的西歐國家,除了英國,主要是奉行上帝統治的社會。但是,到了中世紀後期,有人開始提倡法治。公元15世紀,德國神學家尼古拉斯重申了壹句古老的格言:“各國人民的事務應由各國人民決定”;法律應該由守法的人(或大多數人)制定。在法國,格爾森認為,人依賴於習俗和習慣,法律是無效的,除非得到這種習慣的認可。英國的Fortescue宣稱,沒有王國三級的許可,國王無權立法。在西班牙,科爾特斯和萊昂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法律不僅僅是國王的意誌。當然,這壹時期,反對的論調不絕於耳,很多人主張國王擁有無限立法權。

關於社會應該服從什麽樣的權威,有人開始主張法律權威至上,核心問題是國王是否應該服從法治。法國人蓋爾森認為,未經正當程序,國王不應處決任何人;國王應該服從最高法院的管轄;雖然國王不受法律的約束,但他們也應該遵循自己的法律活動,以便為其臣民樹立榜樣。英國的Fortescue強調國王不應該淩駕於法律之上,即使不服從國王的命令,法官仍然可以依法作出判決。在德國,尼古拉認為壹切權力都來自人民,並以耶穌為例指出:“耶穌服從了法律,他沒有廢除它,而是實現了它。”意大利人馬卡·維裏也認為,法國的幸福在於人民知道國王在任何時候都不違反法律,在那裏他“依法生活”,“法律在必要時由法院更新”,甚至最高法院對國王的判決也足以讓國王就範。這壹時期,法律權威高於國王的觀點不斷被提出。當然,國王不必守法的觀點也很流行。

進入17世紀後,法律權威至上的思想日益占上風,其中最著名的是1612年英國的壹場爭論。在辯論中,英國國王詹姆斯壹世聲稱自己是上帝之下的最高法官,有權對管轄權沖突做出裁決。時任普通訴訟法院首席法官的柯克尖銳地反對國王的觀點,認為“國王淩駕於所有人民之上,卻低於上帝和法律。”

如果說別人對法治的觀念還不夠清晰,那麽英國在資產階級革命後的實踐中提供了壹個清晰的範例。經歷了這壹過程的洛克在總結英國實踐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法治的思想:“政府之下的人民應當有長期有效的規則作為生活的準則,由社會全體成員遵守,由社會建立的立法機關制定。”在洛克看來,法治就是“以官方公布的既定法律進行統治,不論貧富、權貴、莊稼人,壹律平等對待,不因特殊情況而有所不同。”可見,洛克明確主張所有人都應遵守法治,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雖然他對國王享有某些特權有所保留,但他認同英國國王詹姆斯壹世在1609的演講中表達的觀點:國王壹旦不依法統治,就不再是國王,而是退化為暴君。

事實上,從16到19世紀,西方啟蒙思想家雖然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論證,比如有的從自然法的角度,有的從歷史的角度,有的從功利的角度,有的從哲學的角度,但幾乎都是直接或間接,或明或暗的主張法治。在他們看來,上帝的統治是現代理性主義旨在打破的傳統堡壘,自然被拋棄;德治缺乏明確性和具體可操作性,難以達到預期效果;人治只是專制的代名詞,啟蒙思想家強烈反對的是披著神聖外衣的專制主義的人治。他們主張人類應該建立這樣壹種人類秩序:生活在其中的人們可以享受自由並實現群體合作,真正表達民意並進行有效的政府管理,享受提高的效率和公平的待遇。為此,他們都不同程度地寄希望於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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