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責任人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
根據《民法》規定,受害人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因其他參與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
球場上的學生沒有傷害同學的故意的,應當賠償受傷同學的醫療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必要的營養費、父母誤工費等。如果受傷的同學達到了傷殘等級,還會補償他的輔助器具和傷殘補助金。
打籃球時意外受傷的責任如下:
1.如果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屬於合理碰撞造成對方受傷,不構成侵權,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對方故意碰撞他人造成對方受傷,或者在體育運動中超過合理碰撞範圍,對碰撞對方有重大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打籃球時發生意外傷害,雙方應共同承擔責任。在這種事故中,投籃和上籃是正常的體育行為,行為人並沒有故意侵犯對方的過錯行為。行為人的行為不屬於故意傷害的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6條
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