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口頭傳喚,被告人未前往,且已交納保證金的,將沒收部分或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明確提出擔保人、或者予以監視居住、逮捕。該法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未經實施行政機關許可,不得離開所定居的市、縣;(二)家庭住址、單位和電話號碼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報告;(三)在提審的情況下,立即繩之以法;(4)絕不以任何方式影響證人作證;(五)犯罪堅不可摧,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
人民檢察院、檢察院、公安部門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專門場所;(2)不與特殊工作人員見面或交流;(3)不搞特殊主題活動;(四)護照簽證和其他有效出入境簽證證件、駕駛證交由實施管理機關保管。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應當收繳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明確提出保證人、監視居住或者予以逮捕。
延伸材料:《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院、公安部門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處罰的;(二)被刑訊逼供超過刑期的可能性很大,采取取保候審不會對社會發展產生危險因素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婦女,或者孕期壹直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不會有任何社會發展的危險因素;(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受理,必須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由公安部門執行。第五十二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監護人和直系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第六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檢察院和公安部門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其明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第六十七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不拖累案件;(二)有履行保障責任的勞動能力;(三)具有公民權利,人身自由權不受限制;(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第六十八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保證人遵守本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要求;(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有或者已經有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六條要求的個人行為的,應當立即向實施行政機關報告。保證人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個人行為未立即報告的,應當對保證人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未經執行管理機關許可,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提審的情況下立即繩之以法;(3)不以任何方式影響證人作證;(四)犯罪堅不可摧,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要求交納保證金的,應當收繳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明確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上述規定的,取保候審後應當返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