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隨時可用,不被羈押或者暫予釋放的壹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處理。
如果壹個人被刑事拘留37天後被取保候審,壹般是在刑事拘留後的第38天淩晨0點被釋放,因為大多數情況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都是在淩晨送到看守所羈押。但是,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期滿後,不能無故拘留犯罪嫌疑人。如果拘留他,就是超期非法拘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所以,刑事拘留37天後取保候審的人,應該是37天後才被釋放,而這個時間通常是第38天的開始,也就是淩晨0點。而且公安機關壹般會在釋放第壹天通知家屬,要求家屬提供壹個擔保人或者保證金,準備接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情形如下: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