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當地常住戶口;
2、符合視力殘疾,必須通過各種藥物、手術等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力;聽力殘疾必須經過壹年以上的治療才能痊愈;各種原因引起的言語障礙,但無法進行正常的言語交流,必須明確病因,經治療壹年以上未恢復者;精神殘疾,必須是壹年以上未康復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身體殘疾;
3.多重殘疾的殘疾等級以最嚴重的殘疾等級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三條。
殘疾人證人堅持自願申請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凡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及多重殘疾者,均可申領殘疾證。
申請殘疾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1.殘疾人申請村初查時,由殘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按照殘疾標準向當地村委會、村委會或殘疾人協會進行初查,符合初查的村負責人簽署處理意見、經辦人姓名和日期,並加蓋公章;
2、鎮殘疾人聯合會初步登記,鎮殘疾人聯合會經理或負責人嚴格按照殘疾標準進行初步登記,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評定表》,粘貼申請人的二寸免冠彩色近照,並由鎮殘疾人聯合會負責人簽署意見、姓名和日期,加蓋公章,並指導殘疾人參加殘疾評定;
3、縣指定傷殘鑒定醫院鑒定時,縣指定傷殘鑒定醫院的鑒定醫生必須嚴格按照傷殘標準進行認真鑒定,並簽署鑒定意見、傷殘類別、傷殘等級等鑒定結果及其姓名和日期,加蓋醫院公章;
4、縣殘聯報名審核,網上上報市殘聯審批,縣殘聯收到網上報名申請表和評估表後與鎮殘聯人員壹起錄入殘疾人口基礎數據,縣殘聯負責人核對並簽署姓名和日期,蓋章,上報市殘聯網上審批,審批通過後打印殘疾人證;
5、市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加蓋鋼印;
6.證書的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