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出現民事糾紛時,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往往需要申請民事證據調查令進行調查取證。申請民事證據調查令需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否則法院不會受理申請,自然不會調查取證。法院將向代理律師發出調查令,並將信息轉交給其他機構。法院不會向個人發出調查令,因為個人沒有調查權。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調查令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所需證據,經人民法院批準後,法院向當事人的代理律師發出的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調查取證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被調查人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和需要證明的事實。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