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證件齊全,當天就能拿到離婚證。部分地區要求提前預約辦理離婚手續。沒有預約不能當場辦理的,當天可能拿不到離婚證。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需要攜帶以下材料:
1.雙方戶口本和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離婚證異地辦理流程:
1.離婚男女雙方* * *向壹方有常住戶口的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紋。
3.雙方在離婚協議書(壹式三份)上簽字,同意協議內容,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字或按指紋。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文件、協議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解除婚姻關系,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律條件。解除婚姻是指通過法定程序解除夫妻關系。
辦理離婚證,需要雙方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申請,壹方辦不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壹條:
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除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協議的,應當當場登記,出具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