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缺席判決的後果是什麽?
1.壹般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對其不利的訴訟後果,會在演講辯論當天出庭辯論。但是,由於私法的性質,當事人享有權利處分權,實踐中往往存在壹些阻礙當事人出庭的因素,當事人無法出庭是必然的。
2.缺席判決與觀眾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還應當向缺席的當事人宣布判決,並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送達判決書。缺席的壹方下落不明,沒有代理人,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公告,或者在報紙上刊登公告。自發出之日起60天後,該公告應被視為已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判決逾期,即發生法律效力,可以強制執行。
二、民事訴訟判決如何執行?
1,民事訴訟判決書
(1)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進行調解。
(3)當事人不服第壹審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最高法院審理的壹審案件的判決都是終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民事訴訟中的判決後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壹審法院執行;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強制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
(二)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四)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五)強迫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規定的財物或者票證的;
(六)強迫被執行人搬出房屋或者強行退出土地的;
(七)強迫被執行人實施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
(8)要求有關單位辦理產權證書過戶手續;
(九)強制被執行人支付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期間的滯納金。
(10)其他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