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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擔保範圍

擔保合同的範圍包括:

1.擔保範圍: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

2.抵押擔保的範圍:主債權、罰息、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3.質押擔保的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質押財產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4.留置權擔保的範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留置費用及留置權的實現”。

保證合同和擔保合同有什麽區別?

1,擔保合同已經作為第三方介入;

2.擔保合同是壹方與另壹方直接簽訂的合同,是第壹責任人。保證合同是擔保合同的壹種。擔保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保證合同是壹個人的保證,債務人請求第三人為其債務提供保證。保證人的保證可以分為壹般責任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在壹般保證下,保證人只在債務人的債務經過審理,強制執行後其財產仍不足以履行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起訴債務人之前,不得起訴保證人,並保障其抗辯權。在連帶保證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要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

綜上所述,擔保合同的範圍主要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擔保合同主要是指行為人對主債權債務進行擔保的從屬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8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389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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