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嚴是指與人身密切相關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不可侵犯。基本內容包括:
1,公民有姓名權。公民有權依法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竊取和假冒。
2.公民有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3.公民享有名譽權。名譽權是公民要求社會和他人尊重其人格尊嚴的權利。
4.公民享有榮譽權。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公民對社會所作貢獻的榮譽稱號、獎章、獎金。
5.公民有隱私權。隱私是公民個人生活中不希望被外界知道的東西,他人不得非法窺探和傳播公民的隱私。
人格尊嚴權是人格權中的核心權利。在民法理論中,有人認為人格尊嚴是具有倫理品格的權利,是主體尊重自己與被他人尊重的統壹,是對個人價值的主客觀評價的結合。
有人認為人格尊嚴是壹般人格權的內容之壹,也是壹般人格權最重要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人”所應具備的最低社會地位,並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它是民事主體對自身價值的認識和在社會上享有的最低限度的尊重的結合。
擴展數據:
從邏輯體系上看,《民法通則》規定了人格權的壹般原則。如果人格權不像財產權、合同、侵權責任、婚姻家庭、繼承等具體條款那樣劃分,邏輯上是有問題的。從立法內容看,人格權立法只有總則中的總則。
沒有關於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人身自由權和個人信息權的具體規定。
因此,我們還應該在民法分則中規定人格權的特殊分類和內容,使人們在知道自己享有哪些人格權的基礎上,更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如何行使人格權。
從人格權的保護措施看,《民法通則》只規定了總則,還需要規定具體的保護措施,使人民的人格權得到落實,使人民得到體現在人格尊嚴、人格地位和具體人格權上的實實在在的利益。
許多國家通過立法修正案或司法判例完善了人格權制度,人格權的具體類型得到了豐富,人格權家族中增加了新的人格權類型,特別是隱私權、名譽權和人格尊嚴權。今天,越來越多國家的民法典已經將人格權獨立分為節、章甚至章。
。《民法通則》設立了“民事權利”壹章,民法典將對該章所列的各種民事權利進行具體規定和細化。物權、債權、婚姻(親權、親權)、繼承權將通過獨立編纂細化,股權由專門的公司法、證券法具體規定。
但是,如果在本章中被列為最重要的人格權沒有通過獨立的匯編進行定義和細化,這是不合理的。人格權不僅應當獨立成編,而且應當按照民法總則“民事權利”壹章所要詳述的各種主要民事權利的排列順序,作為總則之後的第壹部分。
百度百科-人格尊嚴權
人民網-保護人格權彰顯現代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