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的保證時間壹般取決於具體的合同或協議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壹般來說,保證合同會明確保證人的保證期間,保證期間可以是固定期間,也可以是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的壹定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壹般擔保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此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按照約定的期間計算。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間的,視為沒有約定;如果約定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六個月,則保證期間為六個月。
需要註意的是,保證人的保證時間不能超過主債務的履行期限。如果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未得到清償,那麽債權人可以同時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主張權利。
壹、關於擔保人擔保時間的約定
保證合同中,保證人可以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約定的保證期間應當明確合理,不得超過主債務的履行期限。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的六個月。
二、保證期間與主債務履行期間的關系
保證期間與主債務的履行期間密切相關。壹般來說,主債務到期後,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內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應與主債務的履行期間相適應,以保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擔保人的責任。
保證期間,債務人不按約定時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人的責任包括:
1.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
2.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的數量、價格、幣種、利率等進行變更。未經保證人同意;
3.債權人放棄財產擔保;
4.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不申報債權,也不通知保證人,導致無法行使先行追償權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而言之:
保證人的保證時間視具體合同或協議及相關法律規定而定。壹般來說,如果沒有保證期間,那麽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的期間計算。但無論如何,保證人的保證時間不能超過主債務的履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