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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馬路被車撞壹般誰負責?

法律主觀性:

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時,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責任,屬於過錯相抵。我國《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是我國民法對侵權法中過失相抵適用的明確規定。過失相抵既適用於過失責任,也適用於無過錯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無論是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還是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適用過錯相抵。2007年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變化。如果實際情況是機動車駕駛人在看到車道上突然出現行人後,采取了剎車、鳴笛、避讓等壹系列應急措施,基本滿足了機動車駕駛人在緊急情況下應當做出的必然反應,那麽應該說在交通事故的發生上不存在過錯,或者說即使苛刻,過錯程度也很低。在此基礎上,如果行人沒有反應,如自行其是,沒有采取避讓等壹定的措施,造成交通事故,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使駕駛員已經盡到了註意義務的要求,也應當承擔交通事故的責任,但如果受害人表示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為,駕駛員采取了必要的處置措施,則可以減輕壹定的責任。因此,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可以進行過錯相抵。行為人橫穿道路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和第62條的規定,主觀上存在過錯,依法可以減輕機動車作為侵權人的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屬於民法上的過失相抵。所謂過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該原則意在根據當事人在侵權領域的主觀過錯來分配責任,從而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是壹種公平合理的損害分配原則。行人過馬路被撞的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如果事故地點在人行橫道上,行人沒有闖紅燈,機動車負全責;行人偏離人行橫道線,但沒有闖紅燈,機動車所有人負責,行人負責。可以適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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