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依法屬於最高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
2.依法審判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海事第二審案件。
3、依法核準死刑案件、有特殊情況判處刑罰低於法定刑的案件和因特殊情況決定假釋的案件。
4.受理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如有錯誤,發回重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5、依法審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6.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
7.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8.對審判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司法解釋。
9.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10,依法確定國家賠償。
11.組織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辦理司法救助事項。
12,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13.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根據職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中央主管部門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設置。
14,領導人民法院監督工作。
15.組織各級人民法院與外國司法界和國際組織的司法交流。
16.在司法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17.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18.承擔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承擔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