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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

《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有相應規定:

第八條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身體健康,年滿二十三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擔任人民監督員。人民監督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

第九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檢察院確定人民監督員的數量和分布,轄區內每個縣(市、區)的人民監督員不得少於3名。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發布人民監督員選任公告,接受公民自薦,邀請有關單位和組織推薦人員報名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人民監督員信息庫,實現與人民檢察院的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公開人民監督員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暢通群眾向人民監督員反映情況的渠道。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監督員進行監督評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實施監督評議的三個工作日之前,將需要的人數、評議的時間、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通知司法行政機關。

什麽是人民監督員制度?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自覺接受人民監督、保障人民有序參與司法的壹項重要制度設計。也是檢察機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創新舉措。自2003年建立以來,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下,這壹制度經過了先期試點(2003年9月至2004年6月5438+00)、擴大試點(2004年6月5438+00至2065年6月5438+00)和全面實施(2065年6月+00起)。內容摘要:完善了妳行監事聘任和管理的相關政策。據傳應遵循當地政府的相關政策,公開公正地選舉人民監督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完善檢察權運行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保障人民監督員依法履行職責,促進司法公正,增強司法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應當依照法律和本規定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

第三條人民監督員應當依法獨立公正地履行監督職責。

人民監督員行使監督權受法律保護。

人民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責,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保密規定。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保證人民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責,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培訓和考核,人民檢察院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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