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隊伍建設,嚴格管理警察,提高警察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犯罪。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密切聯系人民,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可以強行帶走,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警察有權拒絕執行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範圍的命令,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公民或者組織有權對人民警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受理舉報和投訴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告知檢舉人和投訴人。任何人不得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條人民警察有權拒絕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超出人民警察職責範圍的命令,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