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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保護與國內人權制度的區別與聯系。

答案:不同:(1)權利主體不同。人權國際保護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種族和民族等自然人的集合體,還包括國家。國內人權的權利主體通常是自然人,也可以包括種族、民族等自然人的集合。(2)權力的內容不同。人權的國際保護不僅包括國內人權制度的傳統內容,還包括國家享有的特殊權利,如國家選擇自己的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道路的權利。(3)效力範圍不同。人權的國際保護具有國際法的效力,相關規則適用於國際法的所有相關主體;國內人權系統的有效性僅限於壹國主權範圍內的領域。(4)法律淵源不同。人權國際保護的法律淵源主要是與人權保護有關的國際公約、議定書及其他國際文書和國際習慣;國內人權保護的法律淵源是國內法或習慣。(5)實現方式不同。人權國際保護的實現主要是通過國際法主體簽署國際人權公約或其他法律文件,承擔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壹般或具體國際義務;國際機構可以監督違約國,或者采取條約規定的措施,確保這壹義務得到履行。國內人權制度的實現主要是通過國內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的行動。

聯系:人權問題本質上仍然是壹個國家的內部管轄問題。從內容上看,人權國際保護中的概念、原則和規則主要來源於國內法,尤其是各國國內法認可的人權概念、原則和規則部分。就保護人權的責任而言,國家和國內法也負有主要責任。因為國家及其法律秩序比有組織的國際社會更接近公民個人,所以在保護人權方面處於更有利的地位。在實踐中,人權的國際保護永遠離不開政府的積極參與。從保護程序和機制來看,人權國際保護的過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主權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通過國際人權公約承擔國際法律義務,確保國際公認的人權原則和規則在本國實現,並參與國際人權機構活動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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