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認罪認罰的範圍
1,寬大不是壹味的寬大。對於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不適用該原則。
2.在刑罰評價上,主動坦白優於被動坦白,早坦白優於晚坦白,完全坦白優於不完全坦白。
3.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人身傷害較小的人,尤其是初犯、偶犯,寬大處理力度更大。對犯罪情節嚴重、人身傷害嚴重、屢教不改的,要從嚴控制。
二、認定刑罰的必要條件
1.認罪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接受人民檢察院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聲明;在庭審階段,當庭確認他自願在書面陳述上簽字,願意接受處罰審判。
2.處罰要結合賠償損失等因素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秘密合謀,幹擾證人證言或者毀滅證據,雖然自己承認處罰。不能認為是處罰。
第三,懺悔的形式
1.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提出異議,或者雖有辯護行為性質但表示接受司法判決的,也視為認罪,主要考慮犯罪嫌疑人對具體犯罪事實的遺忘和對法律的誤解。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只供認壹項犯罪或者部分犯罪事實的,全案不能認定為認罪。對於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從輕處罰,人民法院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