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為了保護國家的、公共的、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三款規定:“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這些術語,我們可以判斷:1。公交車司機在駕駛公交車時,壹名乘客毆打公交車司機,此時其他乘客停止毆打公交車司機,那麽制止毆打司機的乘客的行為屬於“為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而停止非法侵害的行為”,因此該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第二,只有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司機受到壹名乘客的幹擾,其他乘客制止毆打司機乘客的行為才被認為是正當防衛。當司機停車,毆打司機的乘客停止毆打司機時,公共利益、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沒有受到非法侵害。如果其他乘客毆打了剛剛毆打司機的乘客,那麽這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三、乘客采取的制止毆打司機的措施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如果這種措施超過了必要限度,對毆打司機的乘客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屬於防衛過當,制止毆打司機的乘客應當承擔壹定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公共汽車行駛過程中,乘客毆打公共汽車駕駛員,造成駕駛員重傷,無法繼續運營公共汽車的,或者在橋梁、隧道或者交通、人員密集的道路上行駛時,乘客毆打公共汽車駕駛員,致使駕駛員無法正常運營公共汽車,嚴重危及公共汽車上其他乘客人身安全的, 道路上其他車輛的司機和乘客以及行人,那麽其他乘客就應該停止毆打司機,即使毆打司機的乘客已經死亡或者受傷。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當壹名乘客正在毆打處於行駛狀態的公交車司機時,車上其他乘客為制止這壹行為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屬於正當防衛。即使這種必要措施對毆打司機的乘客造成損害,制止毆打的乘客也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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