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事人在未取得所有權的情況下,需要取得對方標的物的暫時使用和收益,且該標的物不是消耗品的,可以適用租賃合同。租賃的財產必須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租賃合同包括不動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示範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汽車租賃合同、廠房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等。租賃合同是轉讓租賃物用益權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用益物權,出租人只轉讓租賃物的用益物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銷售合同的根本特征。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支付租金與轉讓租賃物的用益物權之間存在對價關系。支付租金是取得租賃物用益物權的對價,取得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該物的目的。租賃合同是允諾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前提,只要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成立。根據租賃項目的不同,租賃可分為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不動產租賃包括房屋租賃和土地使用權租賃。根據法律是否對租賃有特別規定,租賃可分為壹般租賃和特殊租賃。特殊租賃是相對於壹般租賃而言的,是指法律有特殊要求的租賃。根據租賃合同是否確定期限,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為不定期租賃。對於無限期租賃,任何壹方均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隨時終止合同,但應在終止合同前提前通知對方。但無論是否約定租賃期限,租賃期限都受法定期限20年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