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體類型法定化是指在保證商事主體形式多樣性的基礎上,在組織形式上明確由法律設定和控制能夠進行商事活動的商事主體,不允許法律設定的人享有商事主體資格;投資者不得隨意創設或變更法定類型以外的非典型或所謂“過渡”形式的經營主體,禁止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經營主體。比如,我國法律不允許設立“壹人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外商獨資公司除外)和“有限合夥”。實質上,出資人只有在法定範圍內選擇出資人類型的權利(這不是完全任意的,即使符合法定商事主體的類型,也必須符合商事主體的法定內容和公示的實體和程序要求)。
第二,商事主體的內容合法
商事主體的法定內容,即法定商事能力,或稱法定實體標準,是指法律明確規定商事主體能夠進行商事活動的財產關系和組織關系的強制性法律。投資者只有完全符合法定的實質性要求,才能設立相應的經營主體,不得在不完全符合法定的實質性要求的情況下,隨意創設或者變更財產關系和組織關系不規範的經營主體。
第三,商事主體的公示合法
商事主體的法律要件與商事登記法律制度即商事主體公示制度相關。商事主體的法定登記是指商事主體的設立,不僅要符合法定的實質性要求,而且要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商事登記和公告進行公示。否則,投資人就達不到設立主體(或變更、註銷商事主體)的預期法律效力。商法規定不同的商事主體對商事登記有不同的公示條件、內容和程序,以便第三人以公示為目的及時撤銷登記。
綜上所述,壹個合格的商事主體在內容、範圍、程序上都是合法的。只有這樣,才能建立健康、有序、穩定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更好地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