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制,即證券市場證券發行的註冊制,是公司發行證券上市的制度,不同於核準制。其特點是快進快出:註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註冊文件進行形式上的審核,不做實質性的判斷,即降低上市門檻;同時在中介機構即券商的支持下,對擬上市公司進行檢查,及時加強對欺詐中介機構的處罰力度;而且有降低退市門檻的規定。核準制有很多程序,上市退市有很多條件。
2.比如阿裏巴巴、JD.COM、拼多多等優質新興企業很難在國內上市,只能在國外上市,而壹些業績不佳的上市公司退市過程漫長。核準制改為註冊制,市場生態將發生重大變化。優質企業容易上市,劣質企業容易退市。退出市場時,不能指望在高位套牢的資金在下壹輪牛市中釋放出來。所以對散戶的能力要求提高了,會淘汰壹部分散戶,擴大市場上機構基金和基金公司的規模。
註冊制和核準制的區別;
1.註冊制是指發行人在準備發行證券時,必須完整、真實、準確地向證券主管部門申報依法披露的各類材料,並申請註冊進行形式審查。至於發行人的業務性質、發行人的財力、質量和發展前景、發行數量和價格等實質性條件,則不作為發行審核的要素,不作價值判斷。申請文件提交後,如主管機關無異議,申請在法定期限後自動生效。
2.“核準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既要充分披露企業的真實情況,又要滿足有關法律和證券管理機關規定的必要條件;並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
3.可見,形式審計(註冊制)和實質審計(核準制)的區別在於審計機構是否對公司價值做出判斷,這是註冊制和核準制的劃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