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權是國家依法行使的公共權力,包括支教權和對教育的治理管理權;
社會教育權是社會成員或社會組織依法直接行使的社會教育權,主要是指各類社會組織依法享有的舉辦教育的權利和參與、監督教育活動的權利;
家庭教育權主要是指法律確認和維護的父母教育子女的權利。
二、國民受教育權的內涵
(1)就受教育權的具體內容而言,國民受教育權可以概括為四個部分:
1.國家辦學權。
2.國家教學權。
3.教育主權。
4.現代國家越來越把發展本國的教育事業、管理和協調各種教育活動作為自己的重要職責。
(二)國民教育權是國家依法行使的國家權力。
現代社會的國民教育權由抽象主權和具體權力構成。國民教育權是國家主權的壹個統壹的、包羅萬象的組成部分。
(三)國民教育權的社會功能性質
教育作為現代國家的壹項重要職能,既是壹項統治職能,也是壹項社會職能。因此,國民教育權不僅是國家的壹項統治權力,也是國家將教育作為壹項社會事業來組織和發展,將教育作為壹項社會活動來管理的權力。作為壹種社會職能,現代國家越來越把發展本國的教育事業,管理和協調各種教育活動,通過行使法律賦予的國家權力,組織、管理和監督本國境內的壹切教育機構和教育活動,使國家教育職能發揮效力作為自己的重要職責。
第三,父母受教育權的內涵
1.家庭教育權既是受法律保護的壹項基本權利,也是法律必須履行的壹項基本義務。基於家庭在教育子女過程中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許多國家的憲法都將父母對子女的教育規定為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同時強調這是父母或家庭必須履行的壹項基本義務。
2.根據社會要求教育子女是家庭的法律義務。由於家庭對兒童和青少年作為合格的社會成員的健康成長起著重要作用,家庭教育權作為家庭的壹項基本權利的行使,必須符合整個社會教育年輕壹代的公共性原則的基本要求。這是家庭教育權的社會權利屬性。正是社會權利的這壹屬性,決定了家庭受教育權不可能不受代表整個社會的國家受教育權的影響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