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壹十壹條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毀損、滅失,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壹條是關於這壹條的,是關於承運人對貨物損壞的責任。
在貨物運輸中,承運人應當將貨物安全地運輸到目的地。承運人應對從驗收時起至交貨時止貨物的損壞或丟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裏的“損壞”是指由於損壞而造成運輸貨物價值的損失;“滅失”是指承運人不能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既包括貨物的物質損失,也包括占有權的更新和喪失以及法律上不能恢復占有權的各種情形。運輸行為是有風險的操作,運輸過程中的損壞原因也極其復雜。在強調保護托運人或收貨人利益的同時,法律還必須適當保護承運人的利益,以體現公平原則。法律對承運人的保護體現在免責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八條規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貨物、包裹、行李滅失的,鐵路運輸企業不負賠償責任:1。不可抗力。2.貨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物品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的損耗。3.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的過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壹條也規定,在十二種情形下,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經濟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壹款第五項也規定,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的,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1。不可抗力;2.商品本身的自然屬性;3.貨物的合理損失;4.托運人或收貨人本身的過錯。本條是指專門運輸法和經濟合同法對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免責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的三種情形:
1.不可抗力。根據本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等社會現象。第117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商品本身的自然屬性主要是指商品的物理和化學性質。比如運輸的貨物是氣體,氣體的自然屬性是易揮發的。如果是揮發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承擔損失。貨物合理損失主要是指有些貨物在長期運輸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遭受壹些損失,承運人對這種損失不承擔責任。
3.托運人和收貨人的過錯。這主要是指托運人或收貨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根據本章規定,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1)因托運人對貨物的包裝有瑕疵,承運人在收貨時無法發現的;(二)托運人自行裝上運輸工具的貨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違反裝載規定,承運人交付貨物時無法從外部發現的;(三)押運人應當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保證貨物安全的;(4)收貨人負責卸貨造成的損失;(5)托運人應當如實申報,但未如實申報造成的損失導致承運人未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等等。
承運人要求免除賠償責任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承運人不能證明存在不可抗力、貨物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和收貨人的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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