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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債務人通過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履行的現象?

法律分析:離婚逃避是無效的民事行為,既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也是壹種共謀表示虛偽的行為。

壹、離婚、逃債的幾種情況

1.涉及債務人離婚逃廢債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1)債務產生後,債務人未進入訴訟程序即與配偶離婚,以逃避債務;(2)訴訟期間債務人與其配偶離婚以逃避債務的;(3)法律文書生效後不進入執行程序,債務人離婚逃廢債務的;(4)進入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離婚以逃避債務。

2.離婚中逃避債務的方式主要有:(1)離婚時向有關機關隱瞞債務。(2)未經債權人同意分割債務,秘密處分可供執行的財產。(3)財產分割顯失公平。有的將被執行人個人財產,夫妻* * *帶財產全部分給被執行人的配偶,有的被執行人的配偶將夫妻* * *帶財產全部分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只得到少量個人財產,所有債務由被執行人承擔,以逃避債務。

二、離婚和逃廢債務的處理

1.如果通過婚姻登記處或公證處分割財產,再通過婚姻登記處離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認定債務人與其配偶的財產分割無效,進而申請追加債務人的配偶為債務人。

2.以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方式離婚、逃廢債務的,債權人在向法院申請追加債務人原配偶為債務人之前,可以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債務人的相關財產分割協議。

3.在訴訟執行程序中,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依據實體法認定被執行人與其配偶的財產分割協議無效,並責令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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