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口頭交流。通過與辦案人員的口頭交流,讓其有意無意地關註有利於嫌疑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壹)依法查處走私犯罪案件、逃避商品檢驗案件、妨礙國境衛生檢疫案件、妨礙動植物檢疫案件、非法引進外來物種案件。
查處走私案件、違反海關法規案件和海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
(二)依法偵查、拘留、逮捕、預審走私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將已經偵查終結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三)調查走私案件、違反海關監管法規案件、海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行政處罰的案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進行法律審查,進行陳述和申辯,聽證審查,處理行政處罰,送達和執行法律文書。
(四)辦理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辦理的案件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依法應當由當地公安機關辦理的涉嫌其他犯罪的犯罪行為,應當依法移交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當地公安機關。
(五)依法對抗拒或者阻礙海關緝私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抗拒或者阻礙其他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六)在依法執行公務過程中使用警械和武器。
(七)依法辦理與海關緝私執法有關的申訴、復議、訴訟和賠償案件;受理舉報投訴,反饋調查情況,按有關規定實施獎勵。
(八)承辦國務院、公安部和海關總署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負責反走私社會綜合治理和反走私形勢分析,聯系各級黨政反走私部門、行政部門、行業部門、經濟部門、大型企業集團等社會相關部門。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175條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