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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盜竊和入室盜竊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第壹,入室盜竊和入室盜竊沒有區別。入室盜竊是大家的口語,入室盜竊是法律術語,表達的意思是壹樣的。二。刑法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相關解釋:刑法修正案(八)凡入室盜竊案件,不論次數多少,盜竊價值多少,壹律追究刑事責任。入室盜竊不僅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和居住權,還容易引發搶劫、殺人、強奸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於入室盜竊的危害性,為了加強對人身和財產權利的保護,刑法進行了修改。理解和把握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入室盜竊”,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兩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即《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入室盜竊”是指以盜竊為目的,進入他人與外界相對隔絕的住宅的行為,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居住場所的漁船、出租居住的房屋等。在認定“入室盜竊”時,要註意:壹是“戶”的範圍。這裏的“住戶”是指住所,其特點是提供他人的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絕。前者是功能性特征,後者是場所性特征。壹般情況下,宿舍,賓館,臨時工棚等。不應該被認為是“戶”,但在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備上述兩個特征,也可以被認為是“戶”。營業場所和居住場所合二為壹的商店,營業時間不認定為“戶”,非營業時間根據情況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違法性。進入他人住所必須是以實施盜竊為目的。盜竊雖發生在室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為目的進入他人住宅,而是暫時在室內實施盜竊,不屬於“入室盜竊”。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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